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一是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二是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三是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是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批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同意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向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不同意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开展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哪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