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03年10月8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水平,加快人才市场发展,完善人才市场法规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部委联合出台了《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出台
《暂行规定》采访了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同志。
问:出台
《暂行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在2001年发布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已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为了顺利实施《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建立(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我们制订了
《暂行规定》作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配套法规,专门用于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
我们考虑,制定
《暂行规定》一是人才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入世之后,人才市场面临着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我们审慎地分析了当前国内人才市场的成熟程度及环境条件,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第一步先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开放;二是规范管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需要。据了解,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台前,就已经有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了中国市场,他们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经营,既不规范,也不便于开展工作,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希望中国能够开通经营渠道。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外资机构要遵守驻在国法律的规定。制定
《暂行规定》,明确合资经营的原则和具体的申办许可规定,有利于规范外资行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