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能否杜绝协议出让?如果不能,那么如何解决协议出让中的“暗箱操作”?
答:拍卖、招标和协议方式均是法定的国有土地批租方式,各有其适宜的范围,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减少协议出让比例,但不会也不应该杜绝协议出让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业用地出让等,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问:作为不动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与一般的招标拍卖相比,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法律上体现了政府与受让人的关系,包含着土地利用方向、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向等多项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从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具有特殊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前必须进行供地计划编制、部门协调、确定规划和用地条件、测量、清理地块、前期开发、确定拍卖方案、审查竞投人资格等,拍卖成交后还要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调工程立项、开发、土地登记发证等,这一切均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而拍卖、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根本无法完成上述职能。同时,委托拍卖、招标要支付相当比例的佣金,无论是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还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均会降低政府所得的土地收益,从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土地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是其法定职责和必须履行的正常职能,并不存在额外的佣金。
此外,从土地招标拍卖本身看,也和一般的招标拍卖有明显不同之处:招标拍卖土地不是卖汽车、邮票等一般物品,买地不是买土地本身,而是购买今后开发利用土地的权利,要考虑规划、后期开发方案、投资总额和融资计划等等,因此,公告时间、公告内容、标的展示、标的介绍、拍卖底价确定、拍卖节奏、成交协议等等均有明显不同。
问:部里颁布实施这个《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规定》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廉政建设。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市场中价值最高的资产。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如果不严格规范,容易滋生腐败。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地价差额,造成了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利于遏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不合理控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规定》将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保证《规定》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土地有形市场的建立,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切实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