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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问:《水价办法》是如何体现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的?
  答:《水价办法》从多个方面体现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首先,适当提高了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的水价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过快增长的工业及城市用水需求。其次,《水价办法》明确规定,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国内外实践证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有明显的作用。第三,《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可实行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这对于在水资源短缺的特殊时期调整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水价办法》加强了供水计量的内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用水计量并实行按量计收水费,这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相信我国今后几年内水利工程供水的计量设施建设将会受到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将会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问: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方式。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精神以及近些年来部分省的实践经验,今后几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工程影响的范围和重要性等因素对本地区的水价管理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之间进行合理划分,目前高度集中的水价管理体制将会得到改观。
  问:水利部就《水价办法》的实施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一是要抓好《水价办法》的学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水价办法》,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作为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认真组织好职工的学习,很好地把握《水价办法》的本质内涵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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