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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其次,完善了供水价格的构成。《水费办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其水费构成、核算原则是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偿服务。《水价办法》规定了水价中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供水成本、费用及利润的核算原则,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的实际价值。
  第三,合理划分了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根据《水费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制定权限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而根据《水价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则可根据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直到县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有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灵活的水价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配置水资源中的作用。
  第四,明确了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丰枯季节水价制度等,这对改变用水观念、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将起很大的作用。
  问:水利工程供水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答:水利工程供水总的定价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和公平负担,水价要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核定水价的原则主要有分类计价的原则和按区域统一定价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问: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有哪些变化?
  答:这是一个广大用水户十分关心的问题。总的来看,就政策规定而言,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上,农业用水价格变化不大,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则基本保持不变。在农业用水上,《水价办法》规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比《水费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略高。但《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实行统一价格,不再像《水费办法》那样规定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可略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水价。《水价办法》中规定,工业及自来水厂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核定,这是参照一般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规定的。由此,工业用水水价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城市自来水水厂用水价格则会有较大幅度上涨,但由于水利工程供自来水水厂用水水价目前很低,不会引起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大幅度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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