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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问:《水价办法》与《价格法》有何关系?
  答: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其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保证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价格法》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早已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定价目录,但一直缺少系统的价格管理政策。《水价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的政策空白。
  《价格法》是国家管理所有商品与服务价格的总的法律,《水价办法》是管理单项商品——水利工程供水的部门规章。水利工程供水既是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也是资源稀缺性的商品,因此,单独制定《水价办法》是必要的。《水价办法》是在《价格法》的指导下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系统规定,是与《价格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问:与《水费办法》相比,《水价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与《水费办法》相比,《水价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全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行政事业性服务管理的模式。
  首先,定价原则发生了显著变化。《水费办法》只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有偿服务原则,而《水价办法》则不仅明确了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而且明确了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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