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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问:《水价办法》与《水法》有何关系?
  答:九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律。
  《水法》赋予《水价办法》相应的法律地位。《水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正是根据《水法》的这一规定制订、颁发了《水价办法》《水价办法》体现《水法》的法律精神,是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行为的具体制度,是与《水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
  《水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如核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总原则和超额累进加价等水价制度。《水价办法》是在《水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和我国水资源赋存的状况,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的具体化,是依照《水法》规范治水行为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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