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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副主任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问:国家计委近期就做好《评标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有什么具体设想?
  答:《评标规定》是《招标投标法》重要的配套规章,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均应当贯彻执行。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意味着法治,得以切实执行的法律规范,才是真正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国家计委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做好《评标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期,打算抓好两方面工作:(1)清理法规,保持法制的统一和协调。当前,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评标规定》是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为了保持评标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评标的规章制度,有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抓紧进行修改。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2)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行政执法已成为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调控和引导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为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增强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惩处评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评标规定》在评标活动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方面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均依法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制止和惩处评标中的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国家计委对一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落实《招标投标法》的情况进行了稽察,对几起违法事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进行了通报。年内,我们还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上下配合,开展一次对《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和《评标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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