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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副主任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问:制定《评标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评标规定》过程中,把握的指导思想,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严格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在招标投标各阶段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程序和步骤,是保证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和效果,最为关键性的环节。为此,《评标规定》必须全面反映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公平,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后,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给予平等的评审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因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加以歧视。公正,是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所有投标,一律按照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以及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科学,主要包括评标的程序和步骤要严密、合理,评标涉及的重要法律定义要清楚、准确;评标设置的标准和考虑的因素,要依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性质加以确定等。择优,也就是通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从而为招标人选定评审后的投标价格最低,或者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最终取得最佳的中标结果。其次,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有一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名目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割裂全国统一市场,破坏公平竞争,阻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导致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更多的体现在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不平等条款、倾向性内容方面,如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区别不同所有制企业规定加分条件等。因此,防止借推行招标投标为名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是制定《评标规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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