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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副主任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国家计委副主任就《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颁布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规定》)。国家计委副主任王春正就《评标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评标规定》
  答:制定《评标规定》是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需要。由于法律的普遍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不可能过于繁杂和具体。《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规范招标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对评标活动只能作出原则性规范,需要制定专项的配套规则,对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总体上说,增强了全社会依法招标的意识,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但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评标活动中,主要是: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导致评标缺乏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的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区、外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少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取评标专家,籍此左右评标结果;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一些招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介入评标活动,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有的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核准环节,侵犯招标人自主评标权利等。为有效地规范评标活动,切实保证评标公正,国家计委在《招标投标法》施行之后,即着手有关评标规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总结了近几年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施行以后评标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了世行、亚行等国际通行办法,并与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最近以国家计委第12号令颁发了《评标规定》。在此期间,我们还通过有关招标投标网络,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期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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