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金融机构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时,并不违反为客户保密义务的履行,不会侵犯客户的权利。理由是:其一,在我国银行业已经建立了大额提现报告制度和大额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金融机构正确执行此制度,没有出现侵犯客户权利的情况。其二,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客户秘密,对所保存记录负有责任。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的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可以有效的震慑洗钱犯罪分子,其中保存记录制度不仅可以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基础保障,还可以为司法机关继续侦查提供原始记录。
九、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有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职责,为此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分别设在保卫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
作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受其规范的金融机构应作好准备执行规定的反洗钱制度,人民银行得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