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对可疑交易需要长时间的监控;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记录作为基础。为此,《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实际上,在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出台之前,无论是单位客户还是个人客户的金融交易记录都以不同形式被保存一定的期限。这样作是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客户的权利。这次发布的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中设定的反洗钱工作的保存记录制度,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了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最低的保存年限要求。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冲突,因此对于《
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更长时间保存期限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
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金融机构依据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的权利。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储蓄管理条例》、《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要认真负责,不得违反上述对客户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否则,金融机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金融机构执行“了解客户”制度不会侵犯客户的权利。在我国“了解客户”制度已经是我国银行业一项基本制度,例如《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个人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只是对现存的制度予以规范,不仅不会侵犯客户的权利,而且会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