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颁布施行《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答记者问
中新网7月30日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
《奖励条令》)已经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7月2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公安部第66号令予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部为什么要制定施行
《奖励条令》?
答: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又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目前的
《奖励条令》。
记者:请您谈谈
《奖励条令》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
《奖励条令》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
《奖励条令》的目的、依据,奖励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管理,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奖励的审核审批程序,获奖的标志和待遇,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以及奖励的撤销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将近年来在奖励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以规章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机关开展奖励工作及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情况?
答: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有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部先后于1956年、1959年、1980年、1985年、1995年和1999年召开了6次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大会,党中央三代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参加会议的代表,并合影留念。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2年底,全国公安系统共有13个单位受到国务院表彰,有4个单位受到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表彰,有121692个次集体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有989人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有403331人次分别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