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是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这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发生的根本转变,使受助人员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第
5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对“城里磕头,家里盖楼”的专业乞讨者说“不”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者。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
“实施细则”第
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
“实施细则”第
3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