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参与有关工作;
2、划入的职能: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3、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说明:
1、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2、2003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保留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机构名称:环境保护部
设置时间:2008年3月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