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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参与有关工作;
  2、划入的职能: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3、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说明:
  1、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2、2003年《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保留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机构名称:环境保护部
设置时间:2008年3月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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