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6、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7、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8、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9、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10、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11、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12、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13、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说明:
1、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2003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保留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