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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4、转变的职能: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不再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说明:是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年3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机构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设置时间:2008年3月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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