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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7、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8、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2、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划入的职能;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划出的职能: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3、下放的职能: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合规划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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