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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8、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9、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10、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11、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12、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职能变化:
  1、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3、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003年3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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