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说明: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79年3月-1982年5月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设置时间:1979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建工、城建两个总局的通知》(1979)
主要职能:
1、主管全国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性工作;
2、指导和组织城市规划工作,参与经济建设的区域规划工作;
3、组织管理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的生产、建设与维护,住宅建设和房产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自然风景区的建设与维护,城建专用机械设备的生产和分配,城市污水的处理和环境卫生;
4、组织协调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学校教育工作;
5、负责城建业务的对外交流和援外、出口等工作。
说明:
1、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1982年,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年5月-1988年4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机构名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1982)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拟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国城市、县镇、乡村的规划和建设,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城乡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说明:
1、1982年5月4日,决定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2、1984年1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时,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局”,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
3、1985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将市政公用事业局与市政园林局合并为城市建设局;机械管理局与材料设备局合并为机械管理局;
4、1988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建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