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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说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法制委员会的工作。

1954年9月—1959年6月 国务院法制局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设置、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说明: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撤销国务院法制局,业务改由国务院秘书厅管理。

1986年4月—1988年 国务院法制局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
设置时间:1986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法制局的通知(1986)
设置目的:为了加强法制工作,更好地为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职能:全面负责国务院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其具体职能为:
  1、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各部门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3、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4、检查、研究法律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5、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
  6、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名义,开展同国内外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咨询等活动;
  7、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988年—1993年3月 国务院法制局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88)
主要职能: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对法制工作的要求,以及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需要,对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国务院法制局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
设置时间: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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