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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


1998年3月— 国家宗教事务局

机构名称:国家宗教事务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统筹规划管理宗教事务,其具体职能为:
  1、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的意见;
  3、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9、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10、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
  2、全国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3、内部刊物的编辑。
说明:
  1、1998年,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为国务院下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宗教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2、2003年政府机构设置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保留了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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