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08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1、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认定;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5、组织、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其职能也相应作了以下变化:
1、增加的职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
2、划入的职能:设在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3、转给事业单位的职能: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说明:2003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08年《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保留了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