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3、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中国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国务院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3、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2005年2月26日
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主要职能: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