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的林产品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林业部
机构名称:林业部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3)
说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林业部。
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为: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更好地完成林业部在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承担的任务。
2、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转变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健全法制、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上来;
3、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林业行业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
职能变化:取消和转移以下职能:与森林资源清查重复的森林审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统计以及全国林业调查区划和规划设计等具体工作,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在国家控制规模内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组织指挥森林防火、扑火职能等。
1998年3月— 国家林业局
机构名称:国家林业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主管林业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1、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关监督实施;
2、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