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3、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4、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4)中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通报和咨询的具体业务。
5、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 2003年3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设置时间:2001年4月
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
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而成。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2003年3月— 200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