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国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行业协会;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说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2003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2001年
更名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
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3月—2008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