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998年3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
说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3月—2001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人,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根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其职能作了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