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9、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与《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其职能作了以下一些调整:
1、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2、新增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3、转变的职能:将审计署派驻部分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署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说明:国务院机构改革,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国最高审计机关,属国务院部级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和《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