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1983年6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机构名称:审计署
设置时间:1983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机构名称:审计署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3)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机构名称:审计署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具体职能包括:
1、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4、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