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2、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
(4)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5)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3、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4、强化的职能:
(1)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风险的研究、分析和监测,提高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2)围绕货币信贷政策,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利用外资政策、投资和资本市场政策;
(3)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适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5)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制度;
(6)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业务管理规章,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7)理顺银行与政府、企业等的法律关系;
(8)依法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把各种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9)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10)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情况,实现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现场和非现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的统一监管;
(11)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控制和化解地区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12)建立、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自律机制。
(13)健全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审计、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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