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9月—1988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主要职能:执行财政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金融工作的决定。
说明: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
2、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精简国务院机构,根据中央批准的精简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并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名称保留。
3、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指出,为了确保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集中统一,保障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金银外汇管理、金库条例、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基本制度的贯彻执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信贷、结算和现金活动的中心,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的单位,与财政部分设。
4、1982年5月4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制度,负责金融行政管理和国家货币发行,管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88)
主要职能: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能为:
1、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适当地控制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防止恶性通货膨胀、保持货币稳定、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2、管好金融市场,建立金融市场的新秩序;
3、贯彻“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通过调整金融市场的利率和供求关系变动趋势,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决策;
4、对全国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