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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49年—1954年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1954年—198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654)
说明: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卫生部的工作。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全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拟定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2、制定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3、制定劳动卫生(预防医学)、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监测、评价,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4、制定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业务的管理法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5、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发展我国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6、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规划和宏观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新技术开发研究和优生优育工作;
  7、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管理直属医学院校,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医学教育和卫生人员进修教育规划的归口管理;
  8、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与新技术开发;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提出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并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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