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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3)
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为:
  1、文化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事业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从偏重管理直属单位和文化系统,转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事业;从偏重“办文化”,逐步过渡到“管文化”;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靠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2、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文化市场、文学事业、文化艺术研究和科技的管理,增强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服务职能;
  3、逐步弱化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文化,组织文艺调演、汇演、比赛、评奖等活动及具体审批事务;弱化对直属单位的直接管理,撤并设在各司局的人事、财务、外事、基建、物资、行政后勤服务等管理直属单位事务性工作的部门,改三级管理为二级管理。将具体承办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宣传品的供应及外事服务、文艺人才交流等事务性工作,下放给地方和企事业单位。
说明: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文化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确定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能为:
  1、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3、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4、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5、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6、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7、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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