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属企业经营业务和外贸业务的财务计划、部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部属单的劳动工资计划等工作的管理。
3、交给商会、协会或下放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
(1)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和出口成套项目;
(2)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和抗辩;
(3)对进出口业务、贸易方式及对外援助等提供信息、咨询;
(4)全国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的统计工作,向纺织品设限国家输送统计数据,核查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5)部机关后勤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6)国外代表处、招待所的经营管理;
(7)国内小型交易会、限额以下和国家非限制性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出口生产基地企业资格的审批;
(8)委托组织国家计划分配的援外物资订货和办理援外物资运输;
(9)委托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的设计、审查、招标和施工监理;
(10)对派遣援外出国人员、部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不含台港澳地区)驻华(地方)机构的审批等。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
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和贯彻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对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行宏观管理和经济调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善立法,改善服务,保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顺利发展。
职能变化:
1、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分别交给财政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其中,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