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6、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8、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10、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12、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如下变化:
1、划出的职能: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2、划入的职能: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3、转变的职能: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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