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主管铁路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1、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拟定铁道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3、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4、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5、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提出国家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和指导国家铁路企业深化改革;
6、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研究提出国家铁路运价意见,经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协调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7、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组织管理国家铁路战备工作;
8、负责国家铁路人事、高等和中等技术及职工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环保、节能、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
9、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10、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
11、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工作;
12、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应下放生产经营权责;减少和弱化计划、项目的直接管理。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3、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4、将铁路普通基础教育、职工生活供应、计划生育和疗养指导、技术发明、专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鉴定等事务性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给企事业单位。
5、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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