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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说明:1949年,政务院设置铁道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下工作。铁道部的前身是中央军委铁道部,改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后,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全国铁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并直接经营管理中央铁路,继续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铁路的体制。

1954年9月—197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说明:
  1、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作为国务院组成的一个部门,继续行使原来的职责。铁道部的工作由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
  2、197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铁道部、交通部和邮电部的邮政部分合并,组成新的交通部。      
  3、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交通部分设为铁道部和交通部。

1975年1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75年
依据: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
说明: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交通部分设为铁道部和交通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保留铁道部。铁道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铁道部兼负政府和企业双重职能,担负全国铁路行业管理和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部门管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及全路性运输企业管理等多项职能。机构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转变职能的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和全路性运输指挥的职能,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

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民[1998]年5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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