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10、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11、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则;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其职能作了以下调整:
1、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2、划入的职能:
(1)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审计署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