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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949年11月—1954年11月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
主要职能:根据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主持全国司法行政事宜”,具体任务是:
  1、关于司法行政政策之拟定事项;
  2、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办理地方审检机关之设置、废止或合并及其管辖区的划分与变更事项;
  3、关于司法干部之教育训练事项;
  4、关于司法干部之登记、分配、任免事项;
  5、关于全国诉讼案件种类、数量及其社会原因之统计事项;
  6、关于犯人改造监管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指导、监督事项;
  7、关于司法经费之厘定事项;
  8、关于有关司法法令、政策之宣传事项;
  9、关于律师之登记、甄拔、分配、组织与指导事项;
  10、关于公证管理事项;
  11、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有关司法行政事务之询问解答事项;
  12、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有关司法行政事务处分抵触法令或不适宜之撤销与纠正事项;
  13、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行政之监督与检查事项;
  14、关于各地方司法机关积案之调查事项;
  15、关于其他属于司法行政之事项。
说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司法部的工作

1954年11月—1959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说明:
  1、1954年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协助掌管司法部的工作。
  2、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由于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
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决定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1979年9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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