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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5、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11、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销售员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划;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12、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选殡葬改革;
  15、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16、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17、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策,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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