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说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工作
1954年9月—1970年6月 内务部
机构名称:内务部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说明:
1、1954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协助总理掌管内务部的工作。
2、1968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内务部军代表的报告,撤销内务部,将其优抚、救济、行政区划等工作,分别交财政部、公安部管理。
3、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发文,批准国务院精简机构方案,撤销内务部。
1978年3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和增设下列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
主要职能:主管优抚、社会救济和福利事业、行政区划、军队复员安置、政府机关人事等工作。
说明:
1、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1982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的主要任务为: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基层政权的巩固,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1988年7月7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民政部的主要任务是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的主要任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