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说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1954年9月-1970年6月 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管理民族事务工作
说明: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批准国务院精简机构,将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全国人大常委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合并。
1978年3月-1988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任务和
机构设置的通知》
主要职能: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法令和规定,管理民族事务,为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巩固祖国统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88年
依据:《关于
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88)
主要职能:管理民族事务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具体职能为:
1、管理民族事务,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
2、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
3、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