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 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7、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8、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9、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 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 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10、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 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 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1、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12、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13、代管科技日报社;
14、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
1、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2、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
科技攻关和重大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
部。
3、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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