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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简化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手续;
   (3)限额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规模计划,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4)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权限应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5)对非经营性投资的管理,今后国家计委均在年度计划中一次性按规范、标准进行安排,一般不再受理单个项目要求安排资金的申请,交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6)军转民技术改造和民用工业为军工配套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实施和协调工作,转交国家经贸委;
   (7)逐步缩减进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目录。

1998年3月-2004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1998)
主要职能:负责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其具体职能包括: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5、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6、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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