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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52年11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设置时间:1952年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1952)
设置目的:国家要实行五年计划建设,需要有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审查、草拟和核定计划。
主要职能:负责审查、草拟、核定国家五年计划。
说明: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财经计划局基础上组建的

1954年9月-1970年6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计划委员会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其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国务院的指示,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按照需要与可能和积极平衡的原则,综合编制长期的和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案。
  2、审查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
  3、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提出保证完成计划的各种措施的建议。
  4、编制主要生产资料的分配计划草案和国家物资储备计划草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5、编制长期的、年度的综合财政计划草案,审查财政部的年度国家预算、各国民经济部门财务计划、国家银行季度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
  6、拟定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计划方法、计划表格和计划审批程序以及有关编制计划的各种规定。
  7、研究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建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方面的事项。
说明:1956年5月,国务院增设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物资供应总局,国家计委专管五年计划和长远计划的制定和检查,国家物资储备局划归国家经委领导。

1970年6月-1988年4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

机构名称: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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