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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14、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7、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0、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1、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说明:
  1、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2、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197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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