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1954年9月—197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设置时间:195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0、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3、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