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