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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4年-196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下列职能:
  1、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解释法律;
  4、制定法令;
  5、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7、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9、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10、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1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1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5、决定特赦;
  1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8、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7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7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职能同于1954年到1965年期间。

1978年-198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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